温州大学联合培养博士/博士后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06-22 浏览量:

为更好服务高层次人次培养,不断加强和规范联合培养博士/博士后工作,更好助力学校三大发展目标,经研究,特制定本《温州大学联合培养博士/博士后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联培导师备案:

我校的联合培养博士/博士后指导(合作)导师(简称联培导师)备案常年进行,导师填写《温州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博士后申请表》,科研课题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并将所聘单位颁发的兼职指导教师聘书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校研究生院备案。联培导师备案认定后,方可进行博士研究生(后)联合培养招生组织。

第二条 招生资格认定:

对联合培养博士生,我校联培导师、合作高校导师、博士生沟通交流,达成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意向,学院初审后,报研究生院进行联培导师的招生资格认定;对联合培养博士后,我校的联培导师、合作高校流动站合作导师、博士后沟通交流,达成联合培养博士后意向,学院推荐后,报研究生院进行我校博士后联合培养导师招生资格认定。

第三条 招生人数原则:

学校支持每位联培导师当年招收联合培养博士(后)原则上不超过2人,在培博士(后)原则上不超过6人;超过指标之外的联培博士(后)请联培导师参照学校补助标准全额发放联培津贴补助。

第四条 联培协议签订:

1、填写《温州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联培博士生提供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博士在读证明;

2、填写《温州大学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联培博士后提供博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协议或入站证明复印件,联培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及联培(合作)导师签订协议。

3、学院审批:联培学院研究,落实经费,联培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联培导师落实经费,签订协议。

4、学校审批:研究生院研究,签订协议。

第五条 报到手续:

联培博士(后)应按时到校报到,完成报到流程和培养档案建档后方可按照相关程序发放津贴;联培博士(后)的培养档案和培养管理请各培养学院具体负责,研究生院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联培管理:

1、联培博士(后)的管理参照温州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和学校教职工的相关管理办法实施,联培博士(后)因科研需要或其他原因离开温大或温州,需要办理请假报备手续,联培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在研究生原备案。

2、研究生院负责联培博士生住宿安排的审核、科研津贴奖励的落实等;各培养学院负责联培博士生的日常管理,为博士研究生开展课题研究创造条件,关心博士研究生的思想和工作状况;联培导师作为联合培养博士生的第一责任人,对联合培养博士生在校期间的培养全过程负主要责任,应主动关心其家庭、学习、生活、心理、感情、科研等各方面的情况,及时把握研究生面临的学习、科研、生活、情感、经济等方面的困难、纠结和困惑,针对性的有技巧的进行纠正、关心、干预和疏导。

3、联合培养博士后在我校期间,日常管理由校研究生部、各培养学院和我校联培合作导师共同负责。校研究生部负责联合培养博士后住宿安排的审核、科研津贴奖励的落实等;各培养学院负责联合培养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合作导师作为联合培养博士后的第一责任人,对联合培养博士后在校期间的培养全过程负主要责任。

4、签订联培协议后,无正当理由3个月未完成报到注册的,或者6个月未办理报到注册的,视为放弃联合培养,追回注销联培协议文本,联培协议终止。

第七条 津贴发放

学校实行联培博士(后)研究生的每月报备制度。各学院(培养单位)在每月10日前提交《联培环节/联培状态报备汇总表》,注明当月学院经费和导师经费的发放情况,导师和学院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院根据相关流程在当月20日前完成联培博士生(后)津贴的发放制表工作,并履行相关领导审批流程,当月完成津贴发放。

第八条 科研成果

1、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后应积极形成学术论文、专利成果、软件著作权、制定标准、科技学术奖励等科研成果,科研成果具体要求以及归属、署名等根据联培协议双方导师及研究生共同协商确定。 

2、鼓励培养学院和联培导师课题组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激发联培研究生创新动力,多出科研成果,提高培养质量。

3、以温州大学为第一单位获得的科研成果将享受温州大学研究生科研奖励政策。

第九条 毕业(出站)管理

1、我校导师应参与联培博士(后)的毕业(出站)答辩会。

2、联培博士生答辩后,应及时提交:(1)学位论文副本2本;(2)答辩资料(学位申请书、答辩海报、送审成绩、答辩委员会决议、照片图片资料);(3)温州大学署名成果;(4)其他联培相关资料。

3、联培博士后出站汇报答辩后,应及时提交:(1)出站报告材料2份;(2)出站学术报告会资料(专家、照片图片资料);(3)署名单位为温州大学的科研成果原件和复印件;(4)其他联培相关资料。

4、联培经费发放的时间:从到校报到日起,至毕业(出站)日止,且不超过联培合同周期或者相关文件规定的最长时间。

第十条 联培达标考核。

各学科(培养单位)组织做好联培达标考核工作,根据联培合同以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形成联培博士(后)毕业(出站)考核委员会决议,并将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对未能达到预期联培目标(含中途解除联培)的联培协议,暂停壹年联培(合作)导师的联培招生资格。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全面实施,解释权归属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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